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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x月x日,被告北京xxx美容美体中心经理经人介绍找到我所,咨询并办理了委托手续,被告因与xxx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委托我所律师何峤巍作为其一审代理人。接受委托后,律师即开展工作,为其写好答辩状并于2012年1月、2012年5月、2012年6月三次参加了开庭审查。审理过程中原告xxx提交了其在某处所做的司法鉴定书,以六级伤残的标准要求被告赔偿。何律师在征得被告的同意下向法庭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,不认可原告单方委托所做出的鉴定结论。经法庭允许,就原告在被告处做眼袋护理造成一眼失明一事,重新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,鉴定结论为八级,依此鉴定,显著减少了被告的赔偿数额。此案代理,律师做了大量的工作,但开庭时能够做到即表明被告的态度,又能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,并能够克制、避免激化矛盾。最后在法庭的调解下,被告以八级伤残的标准足额赔偿了原告,并及时给付到到。此案终结后,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很满意。